行政处罚

您的当前位置:
丽水市威尊家居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丽环(莲)罚字〔2019〕1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0-12 13:09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罚 决 定 书

丽环(莲)罚字〔201917

 

当事人:丽水市威尊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0BJU60

法定代表人 :胡奇义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兴街811

20199410时许,丽水市迎大庆交叉执法检查第二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生产,刷漆工序正在进行,车间窗户未密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我局于201995日对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违法事实;

3、陆海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人胡奇义确认委托陆海敏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的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99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环(莲)罚告字〔20195号)。你公司在收到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在未密闭车间进行刷漆作业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