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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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智诚水泥砖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丽环(莲)罚字〔2019〕1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0-16 14:53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丽环(莲)罚字〔2019〕19号

 

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智诚水泥砖厂

经营者:毛国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E17219M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莲景村相公山1号

2019年8月2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对丽水市莲都区智诚水泥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砖厂堆放有2堆炉渣、1堆建筑废料、2堆煤渣以及1堆加工好的生产原料(煤渣、炉渣、建筑废料混合),你砖厂炉渣、建筑废料、煤渣以及生产原料露天堆放,地面未硬化,未落实环保“三防”措施,场区边沟有废水排放痕迹。 2019年 8月23 日,我局对你砖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砖厂的生产现状及固体废物及原料堆放区域环保“三防”措施落实情况;

2、庄建勇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砖厂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事实;

3、庄建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砖厂经营者毛国连确认委托庄建勇接受环保部门调查询问的事实;

4、毛国连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毛国连及受处罚对象的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9年10月8日,我局向你砖厂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19〕18号)。你砖厂在收到后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砖厂立即落实固体废物环保“三防”措施,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砖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