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莲)罚字〔2019〕 18号
当事人:丽水市嘉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102MA2E0H1F92
法定代表人:吴翊嘉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三村25号一楼
2019年7月2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对你公司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万洋智造小镇17-18地块的机制砂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机制砂项目已经建成并投产,现场有破碎机1台,圆锥机两台,振动筛3台,洗砂机4台。你公司机制砂项目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于2019年7月建成投产。
2019年7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图2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机制砂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状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机制砂项目”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违法事实;
3、吴翊嘉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信用信息公告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吴翊嘉及受处罚对象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9年10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罚告字〔2019〕7号)。你公司在收到后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