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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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丽环(莲)罚字〔2019〕2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1-13 15:36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丽环(莲)罚字〔2019〕20号

 

当事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廉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

2019年9月29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与寿元街十字路口东北角的丽水市城东公寓项目(一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该公司4号塔吊附近有一个工人正在对电梯安全门进行露天喷漆,现场发现喷枪1支、空压机1台、油漆2桶、松香水2桶,已完成喷漆好的电梯安全门16门,未发现其他相应的喷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发现施工区域内楼面脚手架有刷漆痕迹。2019年9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丽水市城东公寓项目(一期)”项目的施工现状及工人正在露天喷漆的行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事实;

3、金承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廉俊确认委托金承良 接受环保部门调查询问的事实;

4、廉俊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廉俊及受处罚对象的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9年10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19〕21号)。你公司于2019年10月4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书”要求减轻处罚。鉴于你公司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露天喷漆的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