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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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周永杰木制品加工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丽环(莲)罚字〔2019〕2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1-14 11:09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莲)罚字〔201921

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周永杰木制品加工厂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31102MA28JG6M3K

经营者:周永杰

地址:莲都区碧湖镇周巷村下梁村新溪48号隔壁

根据丽水市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丽政复〔2019〕44号),因程序违法撤销我局2019年7月2日作出的丽环(莲)罚字〔2019〕5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现重新对你厂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019年3月28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对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周巷村下梁村新溪48号隔壁的丽水市莲都区周永杰木制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内工人正在从事木材加工,现场摆放有两条木材加工流水线,主要加工设备有旋切机2台、切片机2台、摇摆筛1台、输送带1条。经查发现,你厂木材加工项目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4月建成并投入生产。201955日,我局对你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图2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木材加工厂的生产现状;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木材加工厂存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3、周永杰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周永杰及受处罚对象的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9118日,我局向你厂邮寄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罚告字〔201922号)。你厂在收到后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并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限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