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开)罚字[2019]67号
当事人:丽水市南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勇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93540226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遂松路332号
2019年9月17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交叉检查,我执法人员对丽水市南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金属电镀加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我执法人员对1号楼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发现2楼王玮和4楼陈新法铝氧化生产线前处理废气塔加药池pH试纸初测,呈酸性,加药池所采水样,经丽水市环境监测站检测(丽环监【2019】水字第125 Z号)呈酸性。3楼镀锌生产线1级喷淋设备水泵因故障未运行。
现场对你单位副总刘良松和废气管理员江有权调查谈话,经调查,9月17日9:20我执法人员检查时,1号楼车间已在生产,但管理员还未来的及对1号楼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加药巡查,导致2楼王玮和4楼陈新法铝氧化生产线前处理废气塔加药池不正常,3楼镀锌生产线喷淋故障设备未及时更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张,通过对你单位副总经理刘良松、废气管理员江有权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三、 现场照片12张,证明你单位二楼、三楼生产线正在生产但三楼喷淋电机损坏和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现场采样的情况。
四、 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丽环监(2019)水字 第 125 Z号)。
2019年10月14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字[2019]41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9年10月16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但于2019年10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报告,希望我局对拟处罚结果进行减免。经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后,认为你单位及时整改完毕,故从轻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废气处理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废气喷淋液应保持碱性。同时根据《丽水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日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