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开)罚字[2019]63号
当事人:浙江人立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项谢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021638
地址: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328号
2019年9月16日,省厅交叉检查执法人员对位于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328号的浙江人立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医药废物、农药废物、蒸(精)馏残渣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焚烧处置。检查时,你单位生产正常。你单位于2016年新增年处置15000吨危险废物技改项目后拟在遂松路东侧仓储地块建设一个配套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该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至今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于2018年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通过对你单位安环部经理陈剑欧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三、 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在遂松路东侧的仓库内堆放精馏残液及灰飞的情况。
2019年10月14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环(开)罚告字[2019]27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9年10月15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于2019年10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诉书,希望我局免除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经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后,认为你单位要求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根据《丽水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贰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日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