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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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大东园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丽环(莲)罚字〔2019〕2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2-24 09:49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丽环(莲)罚字〔2019〕23号

 

当事人:丽水市大东园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32428424D

法定代表人:阙健期

地址:丽水市南山工业区南山路555号

2019年11月2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木门生产项目进行现场监察。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喷漆车间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供电总闸开启,但因其中一台漏电保护器跳闸,导致部分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能正常投入使用。根据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公司配套使用的喷漆工艺属于大气污染行业(工艺)规模表中的二类行业(工艺)“喷漆、喷光、喷塑加工行业”,企业违法规模属于1档(喷枪数F≦10只)。2019年11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1万套成品木门生产项目”的生产现状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2、阙健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钟久鸿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阙健期确认委托钟久鸿接受环保部门调查询问的事实;

4、阙健期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阙健期及受处罚对象的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9年12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环(莲)罚告字〔2019〕8号)。你公司在收到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我局责令你公司整修设备,确保按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