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莲)罚字〔2019〕 22 号
当事人: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83135384D
法定代表人 :王奕民
地址:丽水市碧湖镇郎奇工业区郎源路15号
2019年11月10日,根据丽水市第三轮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2号车间的抛丸机正在使用,配套的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吸风管道已损坏,未及时修复仍继续生产,部分抛丸粉尘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根据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公司配套使用的抛丸工艺属于大气污染行业(工艺)规模表中的二类行业(工艺)“铸造、翻砂、冶炼、熔炼行业”,企业违法规模属于1挡(F≦7单元)。
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抛丸机运行时不正常使用粉尘收集设施;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抛丸机运行时不正常使用粉尘收集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王奕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王奕民及受处罚对象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9年12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19〕27号)。你公司在收到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对破损的粉尘收集设施的吸风管道进行维修,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