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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心医院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已批准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2-25 09:52 访问次数:

丽水市中心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浙环辐证〔K0001〕)放射性药品及原料转让申请事项于20191223日经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一、转入的放射性药品及原料、活度:从宁波君安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转入89Sr(总活度2.22×1010Bq) ,转让审批表编号:浙环辐审[2019]K019号;从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转入89Sr(总活度2.22×1010Bq) ,转让审批表编号:浙环辐审[2019]K020号;从上海原子科兴药业有限公司转入18F(总活度1.11×1012Bq),转让审批表编号:浙环辐审[2019]K021号;从天津赛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转入125I 粒子(总活度1.11×1012Bq),转让审批表编号:浙环辐审[2019]K022号;从浙江横店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转入99mTc(总活度2.4×1012Bq)、18F(总活度1.11×1012Bq)和131I(总活度3.7×1010Bq),转让审批表编号:浙环辐审[2019]K023 

    二:许可有效期至20201231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