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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丽环发〔2016〕122 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2-15 15:23 访问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经研究决定,现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案件办理程序中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环保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试行)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61128

 

 

 

附件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处罚案件”)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等规定,结合市局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市环保局内设各处室及受市环保局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处罚案件的办理(以下简称“案件办理机构”),包括具体承担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移送、责令(限期)改正、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复核、执法文书的起草、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申请强制执行、结案等案件具体办理工作,并配合强制执行及复议、应诉等行政争议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法制工作部门为处罚案件的审查机构,其职责是对案件办理机构提交的处罚案卷进行审查、组织案审小组会议、组织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参与陈述、申辩等有关法律事务。

市环保局机关其他业务处(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案件办理机构开展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一)立案

案件办理机构通过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认为市环保局有权管辖的,案件承办人员按照立案条件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

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统一编号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提出调查取证和案件办理的建议,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保存相关初查证据材料。其中,对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起草《案件移送函》移送有权管辖机关;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需及时将案件相关线索、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3、案件线索材料已附相关证据材料且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批手续。

(二)调查取证

案件办理机构负责收集证据,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一般案件在15日完成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较大、复杂案件应在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在45日内完成。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办理机构应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及时将案件录入《丽水市环保局行政执法电子处罚平台》,根据自由裁量系统计算提出拟处罚依据和建议,《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全部相关证据资料原件,以一案一卷的形式交法制工作部门审查。

(三)案件审查

法制部门对本单位是否具有管辖权,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出处理意见,如需补充调查的,立即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在7日内进行补充取证或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通过审查后,组织召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案件。

(四)责令限期改正

案件办理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被监察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程序报批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案件需要,也可以现场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立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处罚(听证)告知

案件办理机构根据案件审议小组审议意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程序报批后,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所具有的陈述和申辩或听证的权利。由案件调查人员送达,并填写《送达回执》。

(六)陈述或听证

案件办理机构接受当事人书面、当面(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与)的陈述或申辩,并当场制作《当事人陈述笔录》。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部门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依法举行听证。

(七)处罚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时的应当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后,案件办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案件复杂、调查有重大变动的、认为有必要的,由法制部门再次组织召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丽水市环保局行政执法电子处罚平台》、《2015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部)的案件信息及时录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八)文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调查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个人),必须填写《送达回执》。

(九)处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案件办理机构应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开展案件后督察,并填写后督察报告。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案件办理机构催告被处罚人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的,由案件办理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全部案卷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及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终了后,由案件办理机构在15日内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提交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正式结案。

结案报告中应说明责令改正、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以人民法院的执行结果作为结案依据。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按照本规程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案卷应和新案卷一并保留作为结案依据。

结案后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一案一档,由案件办理机构将案件材料立卷装订后移交局档案室存档。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局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环保局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