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支撑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载体。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检查,是保障监测数据科学性、代表性有效性,确保其应用于排放监管、总量核算和环保税申报等各项管理活动的重要基础。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2019年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质量抽测与自行检测监督检查计划》(浙环函〔2019〕141号)文件要求,7月22日~24日,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及嘉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的检查专家组,抽取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缙云县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检查,并对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质量核查。
专家组对两地电镀、印染、水泥、合成革等行业及污水处理厂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从监测方案制定情况、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打分。检查发现各排污单位均开展了自行监测,但仍不够规范、完善,主要存在监测方案不完整、企业手工检测数据质控及相关档案欠缺、部分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公开监测信息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做好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指导及监管,组织县区间交叉检查,督促各排污单位按要求做好自行监测。
相较其他设区市,我市第三方检测机构数量较少,起步较晚,也不同程度存在实验室硬件条件不足、数据质量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下步将加强对检测机构的规范要求。
自行监测要求:
1、制定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
2、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安全。
3、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手工自测也需满足基本实验室设施及人员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采样、样品交接及分析原始记录,采取质控措施、各数据可溯源;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1)监测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确定。
(2)监测指标: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监测指标。
(3)采样方法: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等执行。
4、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在“浙江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未开展自行监测法律后果: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4、《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截至目前已正式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HJ 821-2017)
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 848-2017)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药工业(HJ 88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酵类制药工业(HJ 882-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 883-2017)
生态环境部发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
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 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 986-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 988-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 98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