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钢一)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0-1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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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准时间 | 批复文号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新增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查意见 | 2020.10.16 | 丽环建〔2020〕51号 | 钢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1号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 7个工作日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