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莲)罚〔2020〕1号
当事人:罗斌
身份证号:**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你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9月5日对你经营的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务岭根村靠近G25高速的水洗机制砂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现场检查时,该机制砂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有破碎机一台、振动筛一台、整形机一台、压滤机两台、污水处理桶200立方,雾炮机一台。该机制砂加工项目涉嫌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6月开始建设,于2020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2020年9月7日,我局对你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水洗机制砂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状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的机制砂项目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违法事实;3、罗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受处罚的身份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20〕1号)告知你听证申请权。你在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适用于专用裁量表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现我局责令你恢复原状,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莲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