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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玮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丽环(莲)罚〔2020〕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1-13 10:56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丽环(莲)罚〔2020〕2号

 

当事人:夏玮键(砂场)

身份证号码:**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

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9月13日对你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开潭村的水洗砂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砂场内建成有一条水洗砂生产线,配套建设有污泥压滤机一套以及容积为80立方米的沉淀池一个。经调查核实,你即业主夏玮键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7月份开工建水洗砂生产项目,并于2020年8月份建成,尚未正式投入生产。2020年9月14日,我局对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开潭村的水洗砂生产项目的建设现状;

2、业主夏玮键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事实;

3、夏玮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处罚对象夏玮键的身份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20〕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收到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将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开潭村的水洗砂生产项目的设备进行拆除,并将场区恢复原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适用于“专用裁量表”中“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