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开)罚 [2020]23号
当事人: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51709011
地址:浙江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潘田村1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8月10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焚烧炉已经停炉,但焚烧炉内剩余的残渣还在继续燃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部分焚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张,通过对你单位技术部主任林建军、中控室操作工林永坚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三、 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焚烧炉余料正在燃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的情况。
2020年9月21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2020]04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20年9月23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烧炉在运行过程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必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同时根据《丽水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指定管辖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