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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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巧荣建筑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丽环(莲)罚〔2020〕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18 15:48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莲)罚〔2020〕7号

 

丽水市巧荣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298967970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中堂中岸村4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巧荣

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9月13日对你公司建设运营的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开潭村的丽水市污水输送干管工程项目施工临时设施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施工临时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方面:项目碎石加工设备区和场区地面均未硬化,排水管道、集水池、沉淀池等均未落实防渗漏措施;生产用喷淋水及雨天场区冲刷水收集不完全;未设置收集管道或经硬化防渗处理的明沟,生产污水和雨天场区冲刷水在场区地势较低区域蓄积;未设置截洪沟,初期雨水经场地边的土沟排入一个约20立方米的收集池,雨水经沉淀后通沿水沟排入瓯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碎石筛分工序封闭措施不到位,进料口无喷头;水泥罐库顶未建设振动式除尘器;堆场四周已设置围墙,但高度不足,未布置抑尘网,堆场遮盖不完全。固废污染防治方面:压滤污泥露天堆放,无三防措施。现场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排入瓯江口污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丽环监[2020]水字第128Z号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排入瓯江口的污水PH9.69、悬浮物21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排放标准(PH6-9、悬浮物小于等于70mg/L)。2020年9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运营的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开潭村的丽水市污水输送干管工程项目施工临时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及项目运营现状;

2、王巧荣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未按照《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3、“丽水市污水输送干管工程环境影响补充说明备案确认函”复印件1份,证明丽水市污水输送干管工程项目施工临时设施迁建事项已报经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4、“丽水市污水输送干管搅拌站、碎(砂)石厂工程建设和碎(砂)石代加工分包合同” 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建设运营丽水市污水输送干管工程项目施工临时设施的事实。

5、王巧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丽水市巧荣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受处罚对象的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莲)罚告 〔2020〕 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和整改方案各1份,你公司称已配合落实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申请从轻处罚。2020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朱宇雷和工作人员徐琪会同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江伟军、李辉以及丽水市丽环环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勘验,该公司已编制相关的整改实施方案,并积极实施整改措施。经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决定,你公司申请的“从轻处罚”理由与事实相符,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以及第四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予以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对不符合或未落实《环境影响补充说明》中水、气、固废相应环保措施的工序环节进行整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适用于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