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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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恒丰高岭土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丽环罚字〔2020〕0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22 15:12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罚字〔2020〕05

松阳县恒丰高岭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根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782932995K

 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斋坦乡坎头村

我局于20207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厂区正在进行高岭土加工生产。厂房内生产线上3台研磨机正在进行生产,其中最北边的研磨机配套的布袋脉冲除尘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造成环境污染。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中:

一、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公司厂房内生产线上有3台研磨机正在运行,其中最北边的研磨机配套的布袋脉冲除尘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

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张,证明检查时你(单位)基本情况;检查时厂房生产线上有3台研磨机正在运行,其中最北边的研磨机配套的布袋脉冲除尘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因风机电机控制器损坏未运行;因订单原因未停工检修以及相应的污染后果;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三、现场照片1份共5张,证明检查时你(单位)厂区正门情况,厂牌松阳县恒丰高岭土有限公司;你(单位)厂区生产线工序情况;检查时正在进行生产,厂房生产线上最北边的研磨机配套的布袋脉冲除尘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共3张,你(单位)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张,授权委托书1份共1张,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共1张,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12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环听告字〔202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整(¥23600)

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收款银行:莲都区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 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 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