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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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私设管道排放水污染物丽环(开)罚 [2020]2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09:32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开)罚 [2020]29号

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地址:浙江丽水市莲都区塔下大桥桥下(开潭村路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9月1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莲都区塔下大桥桥下(开潭村路口)时,发现该所在项目的施工场地正在开挖土方,开挖处旁边有两台抽水泵及绿色软管,当时未在排水,但周边马路上有排水的痕迹。根据现场核实和照片显示,该项目部将开挖地块水坑中的黄泥水未经处理通过水泵和软管排至周边的马路上,黄泥水在马路上满溢后便直接排入瓯江,执法人员在马路上的黄泥水积水坑处采集了水样,经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丽环监(2020)水字第134 Z号)显示,该水样悬浮物浓度为1675mg/L,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中的一级标准(悬浮物浓度为70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2. 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6张,通过对你单位施工员杜卫东和项目部经理马克清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私设管道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3. 现场照片1张,证明该项目部将开挖地块水坑中的黄泥水未经处理通过水泵和软管排至周边马路上的情况。

  4. 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丽环监(2020)水字第134 Z号)

    2020年11月16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2020]08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20年11月17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抽水泵和软管,禁止私设管道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指定管辖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