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您的当前位置:
丽水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丽环(开)罚 [2020]3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09:33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开)罚 [2020]30号

当事人:丽水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46368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石牛路220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9月18日,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27日以前的废旧电路板(危废代码HW49:900-045-49)在汽车拆解过程中未拆除,随车体一同压块交由炼钢厂处置。根据你单位2020年7月27日至9月17日,每台汽车的废电路板的产生量进行推算,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27日共拆解1512辆汽车,则你单位约产生废旧电路板0.378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5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2. 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张,通过对你单位总经理朱俊亮和个体户林方茂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情况。

    2020年11月16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2020]09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20年11月16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电路板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同时根据《丽水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伍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指定管辖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