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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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欧诺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丽环(开)罚 [2020]3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09:34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开)罚 [2020]31号

当事人:丽水市欧诺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554153283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江南路795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9月21日,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二楼建有两个喷漆房,现场检查时存在使用油性漆作业的痕迹,但该工艺未在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范围以内。

经调查,你单位总投资额约为200万元,同时,你单位《丽水市欧诺家具有限公司年产8000套木质及软体类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5月22日经丽水市环保局审批(丽环建【2019】42号),批准使用水性油漆进行喷漆作业,但你单位仍使用油性漆进行喷漆作业,属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2. 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4张,通过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林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

  3. 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车间内存在使用油性漆进行喷漆作业的情况。

    2020年11月16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环(开)罚告[2020]03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20年11月18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喷漆过程中应使用水性漆进行喷涂作业,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肆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指定管辖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