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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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丽环(开)罚 [2020]3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09:35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开)罚 [2020]32号

当事人: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辉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7069835A

地址: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通济街1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9月22日,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调节池和揉纹收集池中间地面上有一股水流入未硬化的绿化带中,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股水进行采样。经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丽环监(2020)水字第142 Z号)显示,该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800mg/L,氨氮98.1 mg/L,总氮129 mg/L,N,N-二甲基甲酰胺浓度为5900 mg/L ,已超过《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中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0mg/L,氨氮8 mg/L,总氮15 mg/L,N,N-二甲基甲酰胺浓度为2mg/L)。

经调查,该股水是磨皮车间外冷却塔水溅出和冷冻机接口处漏水滴在地面形成的,而磨皮车间内的磨皮粉尘由于收集不彻底,部分粉尘飘落到该股水上水解产生DMF,导致该股水指标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2. 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通过对你单位办公室主任卢顺海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3. 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调节池和揉纹收集池中间流入未硬化的绿化带中的废水进行采样并封存的情况。

  4. 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丽环监(2020)水字第142 Z号)

    2020年11月16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2020]10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20年11月16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指定管辖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