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莲)罚字〔2020〕1号
当事人:丽水市莲城铅笔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1021488678904
法定代表人:孙金华
地址:浙江丽水市和平路66号
2019年11月11日,根据丽水市第三轮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成品车间的油漆工段正在生产当中,配套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根据《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和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决定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工艺类型归为大气污染行业(工艺)规模表中的二类行业(工艺)“喷漆、喷光、喷塑加工行业”,企业违法规模属于1档(喷枪数F≦10单元)。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油漆工段在生产时,配套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的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孙金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孙金华及受处罚对象身份。
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丽环建[2002]79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年产1.5亿支铅笔、1000万套组合文具搬迁技改项目经审批的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9年12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19〕26号)。2020年1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更正说明》,你公司在收到后于1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2020年1月17日,在我局1604会议室举行听证,听证报告经案件审议小组审议,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并能积极配合整改,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我局责令你公司在进行喷漆时开启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