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六十日内可以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3、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