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持(限期达标)规划》的公示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9-10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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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持(限期达标)规划》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环保厅(生态环境厅)《关于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浙环办函〔2016〕232 号)文件,我局组织编制了《丽水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持(限期达标)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现予以公布。
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电话: 2098867,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金融大厦,邮编:323000。
附件:1.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丽水市空气质量保持(限期达标)规划的批复
2.丽水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持(限期达标)规划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