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莲)罚〔2020〕5号
当事人:丽水程翔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0695298789U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孙丽勇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8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你公司在大门往太平村方向有1个长约200米、高约10米、宽约60米的物料堆场,堆场有大量水洗机制砂压滤污泥露天堆放,另外在水洗机制砂生产线周围也有约50吨水洗机制砂压滤污泥露天堆放,现场有明显的压滤污泥经雨水冲刷流入河道的痕迹;2、你公司门口的物料堆场堆放有大量砂土半成品及其他物料,你公司仅对该堆场内三分之一的物料使用黑色油布进行遮盖,其余三分之二的砂土半成品及物料露天堆放;3、你公司大门以北方向建设有一个露天的物料装卸区域,工人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喷淋抑尘措施,现场有明显的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5份,其中1份证明你公司水洗机制砂压滤污泥露天堆放的事实,1份证明你公司大量砂土半成品及其他料露天堆放的事实,1份证明你公司工人在露天的物料装卸区域装卸作业,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喷淋抑尘措施的事实,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作业基本情况的事实,1份证明朱国臣与你公司的关系;2、光盘(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当天的生产状况、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执法取证过程、朱国臣现场陪同检查及签字确认记录等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 4、《函》及送达回执1份、送达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我局要求你公司法人于8月27日前到我局配合调查的事实;5、朱国臣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接受询问人的身份及受处罚对象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挡墙,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莲)罚告 [2020] 2号),告知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副总经理朱国臣在现场但拒绝签收,我局已采用留置送达方式进行文书送达,你公司在收到文书后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现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项目属于固废、危废污染行业(工艺)规模表中的四类行业(工艺)煤渣、粉煤灰、脱硫石膏、边角料、下脚料等其他一般工业固废,企业违法规模属于4档(F≥30立方米),我局责令你公司对固废堆场做好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遮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根据《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项目属于大气污染行业(工艺)规模表中的四类行业(工艺)石材加工行业,企业违法规模属于1档(F≤10台),我局责令你公司对物料堆场做好相应的覆盖,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根据《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项目属于大气污染行业(工艺)规模表中的四类行业(工艺)石材加工行业,企业违法规模属于1档(F≤10台),我局责令你公司在密闭空间内装卸物料或者采用喷淋设施抑制扬尘,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莲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