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您的当前位置:
丽水程翔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法、固废法案丽环(莲)罚〔2020〕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1-13 16:26 访问次数: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莲)罚〔20205

当事人:丽水程翔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0695298789U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孙丽勇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823对你公司进行了,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你公司在大门往太平村方向有1个长约200米、高约10米、宽约60米的物料堆场,堆场有大量水洗机制砂压滤污泥露天堆放另外在水洗机制砂生产线周围有约50吨水洗机制砂压滤污泥露天堆放,现场有明显的压滤污泥经雨水冲刷流入河道的痕迹;2、你公司门口的物料堆场堆放有大量砂土半成品及其他物料,你公司仅对该堆场内三分之一的物料使用黑色油布进行遮盖,其余三分之二的砂土半成品及物料露天堆放;3你公司大门以北方向建设有一个露天的物料装卸区域,工人在装卸物料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喷淋抑尘措施,现场有明显的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5份,其中1证明你公司水洗机制砂压滤污泥露天堆放的事实,1份证明你公司大量砂土半成品及其他料露天堆放的事实,1份证明你公司工人在露天的物料装卸区域装卸作业,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喷淋抑尘措施的事实,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作业基本情况的事实,1份证明朱国臣与你公司的关系;2光盘(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当天的生产状况、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执法取证过程、朱国臣现场陪同检查及签字确认记录等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和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 4《函》及送达回执1送达现场视频资料1证明我局要求你公司法人827日前到我局配合调查的事实5朱国臣身份证复印件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接受询问人的身份及受处罚对象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挡墙,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929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莲) [2020] 2号)告知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副总经理朱国臣在现场但拒绝签收,我局已采用留置送达方式进行文书送达,你公司在收到文书后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现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项目属于固废、危废污染行业(工艺)规模表中的四类行业(工艺)煤渣、粉煤灰、脱硫石膏、边角料、下脚料等其他一般工业固废,企业违法规模属于4档(F≥30立方米),我局责令你公司对固废堆场做好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遮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根据《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项目属于大气污染行业(工艺)规模表中的四类行业(工艺)石材加工行业,企业违法规模属于1档(F≤10台),我局责令你公司对物料堆场做好相应的覆盖,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根据《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项目属于大气污染行业(工艺)规模表中的四类行业(工艺)石材加工行业,企业违法规模属于1档(F≤10台),我局责令你公司在密闭空间内装卸物料或者采用喷淋设施抑制扬尘,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莲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