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动态

您的当前位置:
缙云开出全市首起企业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1-06 15:23 访问次数:

2021年1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开出了首张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的决定书。

2020年12月29日,缙云分局执法人员接信访投诉对缙云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的生产工艺为外购控件-焊接组装-喷漆-晾干-成品,按照环评要求该公司在调漆、喷漆、晾干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在密闭空间内作业,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引风机收集后采用水喷淋塔+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喷漆房大门未关闭,呈敞开式状态,现场工人正在调漆,喷漆后工件正在自然晾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执法人员当场进行现场检查笔录和拍照取证。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让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才是环境执法的最终目标。”因该公司上述的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整改关闭了喷漆房大门, 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缙云分局已告知该公司拟适用的《清单》具体内容,经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后,2021年1月5日,缙云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试行 )》的出台,细化了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包容审慎监督机制,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其形成守法经营的法律预期,知晓法律底线,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