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开)罚 [2021]27号
当事人: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琼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0746087X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遂松路312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对你单位1#干法生产线对应的7#干法废气处理塔出口,2#干法生产线对应的6#干法废气处理塔出口和1#、2#湿法生产线对应的3#湿法废气处理塔出口进行采样监测。经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浙环监(2021)监字第353号)显示,6#干法废气处理塔出口甲苯排放浓度为173mg/m³,VOCs排放浓度为465 mg/m³,均已超过《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中的限值。(甲苯(干法):30 mg/m³,VOCs(干法):200 mg/m³(不含DMF))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及采样的情况;
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通过对你单位办公室主任孙万玺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超标排放废气的情况;
现场照片1张:证明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6#干法废气处理塔出口进行监测的情况;
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张琼武、办公室主任孙万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各自身份;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浙环监(2021)监字第353号);
授权委托书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2021]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并于2021年11月26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6#干法废气处理塔出口必须处理稳定达标后排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指定管辖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