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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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丽环(开)罚 [2021]0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3-25 14:24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开)罚 [2021]05号

当事人:浙江天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美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20855746

地址:浙江丽水市水阁开发区丽沙路7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11月13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风雷二号”交叉执法检查组第二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在你单位1号和2号厂房中间空地上,部分废机油桶(含废机油)等危废和一般固废混合堆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2. 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通过对你单位生产部经理狄遂朋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情况。

  3. 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1号和2号厂房中间空地上,部分废机油桶(含废机油)等危废和一般固废混合堆放的情况。

    2021年2月3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2021]05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21年2月4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但于2021年2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述意见书,希望我局免予你单位的行政处罚。经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后,认为你单位要求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指定管辖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