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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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案 丽环(开)罚 [2021]0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3-25 14:25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开)罚 [2021]07号

当事人:浙江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伟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502027969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云景路94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11月3日,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1#污泥焚烧炉正在燃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对你单位1#污泥焚烧炉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2020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浙环监(2020)分字第 271 号),1#污泥焚烧炉废气排放口一氧化碳浓度(11%含氧量换算后平均)平均值为225mg/m³,已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的标准限值(1小时均值一氧化碳:100mg/m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2. 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通过对你单位运行班长林岳平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超标排放废气的情况。

  3. 现场照片2张,证明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1#污泥焚烧炉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的情况。

  4.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浙环监(2020)分字第271号)。

    2021年2月3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2021]07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21年2月4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但于2021年2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希望我局免予你单位的行政处罚。经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后,认为你单位为全市配套的基础设施企业,同时,你单位也积极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整改,故从轻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1#污泥焚烧炉废气必须处理稳定达标后排放,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指定管辖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