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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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豪星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丽环(开)罚 [2021]0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3-25 14:26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开)罚 [2021]08号

当事人:浙江豪星链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纪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51921353N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江南路78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1月21日,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1号网带淬火炉和退火炉正在运行,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在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

经调查,你单位1号网带淬火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开关于2021年1月17日发生故障,故在之后的生产过程中都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同时,你单位近半个月退火炉生产线均在夜间生产,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退火炉生产线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2. 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4张,通过对你单位车间主任李杨安、总经理陈纪崇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 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1号网带淬火炉和退火炉正在运行,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在运行的情况。

    2021年2月3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2021]08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21年2月4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但于2021年2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希望我局减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经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后,认为你单位目前已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整改,故从轻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1号网带淬火炉和退火炉在运行过程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必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贰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指定管辖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