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开)罚〔202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3283,法定代表人:陈林,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江南路***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 7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浙江省级强化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组织生产,喷漆车间产生的废气通过“喷淋+UV光氧+活性炭处理”。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其中一个正在作业喷漆房的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中喷淋设备和UV光氧设备正常运行,但该废气处理设施内无活性炭,导致部分废气设施不正常运行。
2022年7月13日,经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批准,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浙江绿堡家具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陈林、现场负责人李玉斌和设备管理员杨昌学的身份;
2.2022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3.2022年7月12日现场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其中一个喷漆房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喷淋设备和UV光氧设备正常运行,但该废气处理设施内无活性炭的情况;
4.2022年7月12日和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玉斌和设备管理员杨昌学开展调查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已如实提供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文书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5份,证明陈兴超、俞晓娟、赵亮、江浩、王何灵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开)罚告〔2022〕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并于2022年8月2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但于2022年8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希望我局减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补充活性炭,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计算结果,经案件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丽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