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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温度的执法 | 青田分局办理该县首例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案件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2-28 13:40 访问次数:


“这是你公司的不予处罚决定书,请签收。”

近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执法人员向青田一砂石料企业送达了一份不予处罚决定书,据悉,这是青田分局办理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案。


“踩红线”属实


2021年10月底,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执法人员对该砂石料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已完成厂房和破碎机、传送带等生产设备建设,但尚未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核实,项目于2021年7月开始建设,该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先行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青田分局立即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对证据材料等进行了固定,下发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建设。2021年11月,青田分局对该公司开展复查。经查,该公司已停止建设,同时已及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环评编制。至2021年12月,该公司已取得了环评批复文件。


不处罚也属实


经调查,该行为属于该公司首次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在该公司被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了建设,未造成环境影响。经环境案件集体讨论后,青田分局本着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等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


通过“有限度地容错”,让企业在轻微违法并主动纠错的时候,获得“被原谅”的机会,杜绝“一罚了之”。坚持在保持执法力度时,不失服务温度,意在助推企业提升法治意识,将企业经营发展与环境法治紧紧捆绑,促进生态高水平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