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缙云县“十四五”(第三轮)第二批8家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拟分配指标公示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4-21 11:20 访问次数:

缙云县十四”(第轮)第二批8家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拟分配指标公示

 

根据《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核定分配的通知》(丽环发[2021]40号)、《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丽水市“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丽发改价格[2021]3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企业自行申报,经我局核定,我县“十”(第轮)批共8家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拟分配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421日至55日,共15日。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可向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申请复核。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   联系人:王慧梅  联系电话:3135800

序号

持证单位名称

初始排污权指标量(吨/年)

废水

废气

COD

NH3-N

SO2

NOX

1

浙江凯胜实业有限公司

2

0.3

107.52

29.6

2

浙江众发实业有限公司

10

1.5

52.5

44

3

缙云县壶镇表面精饰厂

20

3.5

0

0

4

浙江东泰纸业有限公司

10

1.5

21

44

5

浙江祥昂工贸有限公司

0

0

0.54

4.579

6

缙云县笕川红砖厂

0

0

76.8

13.2

7

缙云县安厦页岩砖厂

0

0

38.4

6.6

8

缙云县农兴页岩制品有限公司

0

0

64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