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动车环保检测新标准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2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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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和《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两项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标准的平稳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要充分认识新标准实施的意义,及时督促指导各检验机构按照新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新标准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机构升级方案,倒排计划,强化人员培训,确保新标准按时实施。
二、注意事项
(一)7月1日前,检验机构未完成升级的,我局将暂停其环保联网业务。
(二)7月—10月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对全市所有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经发现未按新标准要求开展检测的,我局将暂停其环保联网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属地分局应及时立案查处。
(三)各分局要切实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可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调取检测过程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行为应从严查处。
(四)新标准HJ1237-2021中涉及到的两项内容(4.2.4.2.b物理隔离)和(附录E.4.2检测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省厅暂不做统一规定要求。
附件:
1、
附件1:HJ1237-2021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pdf
2、
附件2:HJ1238-2021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pdf
3、
附件3:丽水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监管联网规范(V2.0.1.10).pdf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