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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开)责改〔2022〕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29 16:58 访问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丽环(开)责改〔2022〕10号

 

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7002304K,法定代表人:梁永,住所:浙江丽水莲都区水阁工业区***号。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位于遂松路聚新皮饰和吉华实业围墙中间的一根硬水管正在排放黑色废水,该废水流入市政污水管道,执法人员当场对流出的废水进行采样固定。随后执法人员立即沿着该管道(总长约200米,中间无任何其他管道接入)进行排查,发现是从你单位的污水排放管道里流出。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后发现当时未在生产,但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污水站沉淀池出来的一根废水管道通过三通分别连接两根管道(位于标排口水池的上方),一根管道是标排口进水管道(1#管道),另一根管道是未通过标排口直接通向市政污水管网(即位于遂松路聚新皮饰和吉华实业围墙中间的硬水管,2#管道),两根管道上均有阀门控制,现场检查时标排口水池进水管道(1#管道)上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同时标排口出水管道(3#管道)上的阀门和进入标排口东侧不锈钢回用水池管道(4#管道)上的阀门也处于关闭状态,但2#管道上的阀门是处于开启状态,说明沉淀池出来的废水未通过标排口排放,而是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当执法人员打开废水标排口出水管道(3#管道)上的控制阀门时,发现管道里的污水倒灌至标排口的池子内,排出的废水呈黑色,执法人员当场对回流的废水进行采样并固定,同时执法人员对污水站的沉淀池也进行了采样固定, 但倒灌污水和沉淀池污水均未外排。经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的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丽环监(2022)水字第96Z号)显示,你单位未通过标排口直接排向市政污水管网的遂松路排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59mg/L,氨氮浓度为760 mg/L,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四中的3级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500mg/L)和《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 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氨氮:35 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梁永、总经理陈宇龙和污水处理工尤茂兵的身份;

2. 2022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及采样的情况;

3. 2022年5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4.2022年5月30日-3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对你单位污水处理工尤茂兵和总经理陈宇龙开展调查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已如实提供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文书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的情况;

6.丽水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丽环监〔2022〕水字第96Z号)1份,证明你单位未通过标排口直接排向聚新皮饰和吉华实业围墙中间的市政污水排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四中的3级排放标准和《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 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7.《返聘劳务合同》1份,证明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尤茂兵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江浩、上官小盼和李建阳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拆除标排口水池上方私设的三通管道,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