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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庆元五人因非法电鱼被罚上万元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28 16:22 访问次数:



许多人不知,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除了应负相应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今天的以案释法栏目,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回顾

5月5日至6日,吴宇、黄小平携带电鱼设备到安南乡某处的溪流里电鱼。无独有偶,5月7日至8日,吴建军、吴思齐 、吴喜飞三人使用电鱼机在淤上乡某处河段电鱼。

两起非法电鱼行为被辖区公安民警查获,其中:吴宇、黄小平共电捕光唇鱼、马口鱼、白条、宽鳍鱲、平鳍鳅等鱼共计240尾,重量为2.35千克;吴建军、吴思齐、吴喜飞共电捕光唇鱼、鲤、鲫、黄颡鱼等鱼共计131尾,重量为2.86千克。经专家评估鉴定,修复两起非法电鱼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的费用分别需5297.76元、5131.88元,共计10429.64元。


处理结果

7月19日,庆元分局联合县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与涉案当事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庆元分局结合两起案件证据材料及专业技术人员关于非法电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见和建议,分别提出了磋商内容,五名赔偿义务人均作了积极回应和表态。“我们再也不敢到河里去电鱼,干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了!”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磋商讨论,赔偿义务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意通过缴纳赔偿金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所破坏的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案例分析

电鱼十斤赔偿上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两起非法电鱼案件中渔获物市场价格约400元,但非法电鱼行为对生态资源的损害却远不止于此。一方面电鱼将各种鱼类电死电伤,被击中的鱼即便侥幸存活,也基本失去了繁殖能力,影响鱼的种群繁衍。另一方面电鱼不仅对鱼类造成伤害,也会对藻类、水生植物等各类水生生物产生巨大的危害,影响水生态平衡。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等,本案中的非法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生态所需的费用。


典型意义

两起非法电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成功磋商,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非法电鱼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是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新探索,向全社会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和警示作用,让人民群众从生态环境保护中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文章中涉及的名字用的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