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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无人机巡查助力破解环境监管难题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8-01 10:26 访问次数:


莲都辖区内养殖规模2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企业有40余家,畜禽养殖企业监管难,群众诉求多。很多原因让执法人员无法进入场内检查取证。不过现在,有了无人机的帮助,执法人员轻松破解难题。今天的以案释法栏目,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回顾

1月10日,接群众信访举报,丽水市某地块存在企业偷排污水行为,莲都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块地形陡峭,河道两旁植被茂密,不便于溯源。另调查了解,该河道上游有一养殖场,内有两万头以上的生猪,但受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要求,执法人员不能进入场内进行检查。

根据下游污水外排线索,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航拍取得污染物外排照片、视频,锁定污水外流的源头,第一时间固定了现场视频、照片证据,形成勘察记录。经调查核实,雨水沟污水来源于该公司养殖场的出猪台存水池,该存水池污水主要为存储运输小猪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清洗水。由于管理不到位,场内工作人员未及时将该存水池污水回抽至污水站处理,导致污水满溢至雨水沟,最终流入下游溪沟。


处理结果

该公司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莲都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  2.罚款人民币15万元。罚金已于5月6日缴纳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科技赋能,无人机执法快速、高效、全覆盖的特点,有效破解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场地限制等原因导致的监管难问题,实现精准溯源,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从企业来讲,侥幸心理不可有,违法排放切莫为,不管多复杂的地理环境,有在线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环境监管助力,环境违法行为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