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动态

您的当前位置:
以案释法 | 景宁一建设公司拌合站废水溢流直排鹤溪河,罚款16万元!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8-15 16:22 访问次数:







清澈见底的景宁鹤溪河突然之间变得浑浊,是发生了什么?今天的以案释法栏目,小编带您一同探个究竟!



案件回顾

近期,景宁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大量污水直排进入鹤溪河。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检查发现,某建设项目混凝土拌合站污水沉淀池中排出污水,景宁分局随即对此事立案调查。混凝土拌合站负责人表示,由于沉淀池中污泥未及时清理,导致废水溢流,发现有污水流入鹤溪河后,拌合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铺设截水沟,防止污水再次外流。

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进行测试,发现直排的污水为碱性,并立即采集了沉淀池溢流出的废水样品,委托环境监测站对水样进行检测。据检测,水样的pH值、化学需氧量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处理结果

该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已构成违法,景宁分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针对该建设项目拌合站沉淀池溢流超标废水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无小事

一不小心就促成大祸

再次提醒各建设公司

凡事都要谨慎细心

一旦发现,罚得可不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