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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18 17:02 访问次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丽水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基本情况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2022年1月至12月全市危废产生量19.47万吨,其中市内委托利用处置8.37万吨(包括上一年贮存),市外委托利用处置11.2万吨(包括上一年贮存)

全市共产生29大类危险废物,其中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HW08)、精(蒸)馏残渣(HW11)、表面处理废物(HW17)、生活垃圾焚烧飞灰(HW18)、含铅废物(HW31)、废酸(HW34)、铝灰(铝灰)、其他废物(HW49)产废量最多,共约18.45万吨,约占产废总量94.76%。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计32家,包括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12家、收集经营单位家7,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8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豁免单位4家(生活垃圾填埋场)和铝灰豁免单位1家。

 

从规模分析

2022年,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30.6098万吨/年,包括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1.792万吨/年(含医疗废物0.652万吨/年),填埋能力0.7万吨/年;综合利用28.1178万吨/年。我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能力暂时空白。

HW08废矿物油收集经营单位4家,收集经营能力0.88万吨/年,实际收运938.84吨;

HW31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3家,收集经营能力3.4万吨/年,实际收运1584.19吨;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能力7.25万吨/年,实际接收6715.79吨。

从产生类别分析

当前我市危险废物单类年产生量1万吨以上的共5大类:

HW17类危废产生量约8.23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表面处理污泥,我市HW17类处置利用能力20.4万吨/年,企业委托综合利用为主。

HW18类危废产生量约4.75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主要通过生活垃圾填埋场豁免填埋处置。

HW34类产生量约为2.3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废酸,我市废酸利用处置能力2.8万吨/年,与产废量基本平衡。

HW48类产生量约为1.19万吨,主要产废类为铝灰,我市铝灰利用处置能力5万吨/年,满足我市产废处置需求。

HW11类产生量约为1.11万吨,主要产废类型为精馏釜残,精馏釜残主要通过焚烧处置,我市焚烧处置能力为11400吨/年(不包含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富余较少。

总体上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但与此同时,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具有类别分布不均,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与小微收集单位收运率低,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足,同质化竞争现象严重。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等综合利用能力空缺的综合利用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表面处理废物、废包装桶、废活性炭、铝灰渣等危废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二)危险废物收集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收运单位与市内利用处置单位以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危险废物收运工作,优化危险废物管理服务。

(三)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四)危险废物“点对点”项目: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在市内产处企业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且有稳定的市场,物理学性质相对稳定,利用技术和工艺、设施设备等能相适应。

  以上内容供参考,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