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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庆元两人为损害环境“买单”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30 15:51 访问次数:

近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成功完成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要求责任人进行修复和赔偿。简单来说,就是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谁就应该进行赔偿。

磋商会上,针对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胡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庆元分局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进行了磋商。“没想到电鱼会对环境造成危害,我以后再也不去了。”“现在知道猎捕野生动物不仅触犯了法律还破坏了生态资源,我会牢记这次教训,当好生态环境的宣传者、保护者。”经磋商,赔偿义务人吴某某、胡某某表示愿主动承担责任,并当场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庆元分局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各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了“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联络员”三级沟通联络机制,通过线索共享、协同办案、联席会议等方式,在案件办理、集中磋商等方面形成良性互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走深走实。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庆元分局共办理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13起,涉及损害赔偿及修复资金28万余元。与此同时,联合法院、检察院、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庆元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更加明确了各单位在收缴、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工作中的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再到全过程的监管,都进行了规范。‍

庆元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一方面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更重要在于让每位公民都知法、敬法、守法,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努力,积极探索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新途径,守护庆元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