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环(莲)罚〔2023〕13号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莲)罚〔2023〕13号
丽水麦特仑阀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法定代表人朱云光,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金牛街802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7月12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省级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日检查时,你公司车间内打磨工艺中使用的液压油从磨床上流出,与自来水混合后流入车间南侧移门凹槽处,后流向附近的雨水窨井,最终通过管道流入外部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丽水麦特仑阀门有限公司的身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朱云光、施冬清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施冬清受你公司委托,配合我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4.2023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车间有油水流入雨水窨井并最终通过管道流入外部环境以及水样采集的情况;
5.2023年7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该公司车间有油水流入雨水窨井并最终通过管道流入外部环境以及执法人员采样的情况;
6.2023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有油水流入雨水窨井并最终通过管道流入外部环境的情况;
7.2023年7月27日监测报告(丽环监〔2023〕水字第66Z号)1份、监测报送达回证1份,证明检查当日水样监测结果及结果送达的情况;
8.雨污排放示意图1张,证明该公司磨床下面堆积的用于打磨的液压油与水的混合液最终由雨水排放口排放至外环境的情况;
9.执法人员采样证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赵孙义的采样资格、检测机构的检测及出具检测报告的资格;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5份,证明赵孙义、张国才、钱卫星、叶红春和何辰浩的身份和资格。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南侧移门处磨床下设置的围挡内均为油水,且移门处凹槽内、附近雨水窨井内均有油水存在,经查阅该公司雨污排放示意图得知此处雨水窨井附近即为该公司雨水出水口,故我局认定你公司存在向水体排放油类物质的违法行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莲)罚告〔2023〕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投诉)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立即改正,对厂区内已满溢的油水进行清理,消除污染,完善车间内油水收集、处置方式,通过提高围堰等方式确保油水满溢、外排情况不再发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及缴款单号见附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