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美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莲)罚〔2024〕13号
丽环(莲)罚〔2024〕1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2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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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莲)罚〔2024〕13号
当事人丽水市美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及缴款单号见附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