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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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滩坑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
1 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丽水市滩坑引水工程
建设性质:新建
工程任务及规模:本工程建设任务是供水,形成以滩坑水库为主,黄村水库、玉溪水库为辅的多水源供水格局,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丽水城市供水安全,同时承担补充丽水市南城区生态用水的功能。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下塘进水口、输水建筑物及胡村调流加压泵站等。
建设规模:输水线路长32.04km,取水流量4.9m3/s,最高日取水量42万m3/d,年取水总量10790万m3。
建设地点:莲都区、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
2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项目区直接涉及的环境保护目标有祯埠溪青田保留区,滩坑水库(千峡湖)景宁、青田饮用水源区,胡村水库、滩坑水库,景宁东北部森林生态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和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间接影响到的环境保护目标有:滩坑水库下游的小溪,以及小溪上的青田鼋省级自然保护区(小溪石寨实验区)。此外项目区周边还存在一些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大力岗、山根、五亩头、尖岙、沙旺、金村、小砩、上垟、第二房、锄头湾、谷甫村、大丘、库坪村)、简易码头和公路。
3 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1)施工期:建设期施工会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施工导流泥沙废水、施工噪声、施工扬尘、工程机械尾气,暂时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施工产生的弃渣如若处置不当也会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影响。本工程不涉及搬迁安置,仅涉及少量生产安置。
2)运营期:
①本工程引水后,滩坑水库坝址断面平均下泄流量将下降3.20%,库区平均蓄水位升高0.05m,水文情势变化对景观、旅游没有影响,对下游小溪的枯水期生态流量影响较小,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减少3.9%,对库区及下游小溪的冲淤基本没有影响,受水区下游的南城区水系的生态流量将有所增加。
②工程实施后,可以解决丽水市城区水量紧缺、水质存在安全隐患、无备用供水方案等水资源问题,对滩坑水库的水资源影响较小。
③引水工程建成后,滩坑电站的保证出力减少4MW,多年平均发电量减少2900万kW·h,减少幅度约2.8%。对大溪和小溪汇合口下游的三溪口水电站、青田水利枢纽工程的发电量不会造成影响。
④本工程与当地的旅游开发总体规划是协调的。本工程引水后,对景观、旅游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取水口建设后,局部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对景宁当地的影响较小,库区游船的观光线路可能会对工程引水安全带来影响,需要与旅游度假区协调相关实施细节,制订严格可行的风险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对风景旅游的影响以及风景旅游对本工程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4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项目 | 具体措施 | |
水环境保护措施 | 施工期 | 尽量租用沿线村镇现有建筑物。需设施工生活区的,应设临时厕所及化粪池II类水体附近的施工区处理达GB/T 18920-2002后用于周边山林施肥及浇灌,或委托环卫清运,禁止排放。Ⅲ类水体附近的施工区,可就地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GB 8978-1996的一级标准后外排。 |
设置沉淀池收集处理砼拌和冲洗废水,设置隔油沉淀池或油水分离器收集处理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施工生产或道路浇洒、绿化等 | ||
设置沉淀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基坑排水,处理达标后外排或是回用,禁止排入II类水体 | ||
采取隧洞内清污分流措施,水质良好的隧洞涌水可排入附近水体;机械含油废水、混凝土和注浆废水则通过混凝沉淀处理处理达标后回用或外排,饮用水源保护区、II类水体禁止排入 | ||
优化基坑围堰施工时序,控制在枯水期操作,减少泥沙影响 | ||
运营期 | 滩坑水库坝址按相关文件确定的不小于4.0m3/s的水量补充下游小溪生态用水 | |
进一步的深化、细化,兼顾防洪、供水、发电、生态环境等水库综合功能 | ||
当地政府通过洪水保险等非工程措施,提高滩坑水库洪水期水量利用,作为发电损失补偿 | ||
受水区各村镇应按照国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技术,对污水进行治理,做到达标排放 | ||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划定水源保护区,做好水源区环境保护工作,治理周边污染源 | ||
在进水口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进水口水质监测计划 | ||
制订政策引导游船及民用船只采用符合环保要求、有利于水源保护及环境风险较低的船型和设备 | ||
加强滩坑水库、玉溪水库的污染源治理和水环境保护 | ||
管理区生活废水处理至GB 8978-1996的一级标准后排入小型人工湿地 | ||
地下水保护措施 | 施工期 | 超前预报或避开溶洞,减少施工涌水量 |
全衬砌隧洞止水 | ||
运营期 | 输水线路沿线两侧划定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对地下水和地下管线有害的工程的建设 | |
建立隧洞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 ||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 施工期 | 工区内定期洒水、简易覆盖,加强施工人员劳动保 |
加强施工机械、车辆维修保养,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砂土、垃圾 | ||
破碎、筛分机组配备除尘器,输送机等起尘部位安装喷淋、喷雾设施,石料堆进行充分洒水抑尘。尽量采用起尘量少的湿法或半干法加工工艺 | ||
高粉尘作业应尽可能布置于远离周边居民区的地区 | ||
在放炮后用高压水枪喷水降尘,及时对爆堆进行洒水降尘 | ||
运营期 | 食堂安装油烟净化器,经净化后的油烟从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 |
噪声污染措施 | 施工期 | 选择低噪声作业机械,强噪声设备安装在工棚内,实施封闭、半封闭施工 |
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高噪声机械设备布置在远离居民点的区域。碎石、混凝土搅拌系统应布置在距离敏感点100m以外区域,在居民点和施工生活区侧设置隔声屏障 | ||
采用微差控制爆破,控制一次装药量。施工爆破前,对附近构筑物进行摸底调查,并确定相应的安全允许距离和爆破参数 | ||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22:00~次日6:00尽量避免有高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若需在夜间施工的附近有居民的区域施工需获得批准,并将施工期限向沿线居民公告,严禁夜间进行洞口爆破作业 | ||
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行驶线路和时间 | ||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 | ||
运营期 | 胡村调流加压泵站设备选型时,尽量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振垫、消音器等辅助设施,选用隔声门窗和吸声材料 | |
泵站运行时,泵房应紧闭门窗 | ||
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 | 施工期 | 土石方应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弃渣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运至指定弃渣场处置 |
加强对弃渣运输车辆管理 | ||
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定点设置专门的收集箱进行收集,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 ||
运营期 | 管理区生活垃圾应定点设置专门的收集箱进行收集,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 |
食堂及调流加压泵房设置隔油池,收集的油污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上门回收 | ||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施工期 | 加强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防止对工程范围外生态的人为破坏 |
隧洞的设计及施工应尽量不破坏既有山体山形地貌,施工结束后,隧洞出口处应根据制定的植被修复方案,选种适宜的植物物种进行绿化 | ||
工程施工完毕,将临时占用的施工场地和施工临时道路恢复原状,由租借方组织复耕或植被恢复 | ||
建设涉及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期内应建立生态公益林范围界限标志,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 | ||
弃渣场尽量少占农田或不占。同时均应按照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等方案,采取相关措施 | ||
施工时若发现树龄较长的植物,应及时通报林业与环境保护部门,并要将其妥善移植 | ||
优选施工时间,避开野生动物活动的高峰时段 | ||
涉水工程(下塘取水口、上垟埋管)施工尽可能避开鱼类的产卵期(一般为4~5月、8~9月) | ||
取水口水下岩坎爆破前,必须采用爆声法事先驱赶鱼类 | ||
运营期 | 在工程取水口安置拦鱼设施,防止鱼类进入 | |
工程实施后,应定期对流域水质、水生生物进行监测 | ||
社会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 施工期 | 应尽量利用老路解决施工期的交通问题,加强组织交通管理,在所使用的运输通道交通高峰时间停止或减少车辆运输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合理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 ||
运营期 | 协调好水源地保护及库区经济发展的关系 | |
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补偿库区内因水源涵养作出贡献的地区 | ||
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本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水库水源保护费用 |
5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相关规划,供水效益、社会效益突出。工程施工、运行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只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及环境标准,严格实施本环评报告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协调水源涵养与当地发展,保证三废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以使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相应减免,没有制约本工程建设的环境问题,从环保角度来讲,本建设项目实施是可行的。
6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和期限
本次公示征求意见的对象为工程沿线评价范围内的自然村、行政村,包括大力岗、山根、五亩头、尖岙、沙旺、金村、小砩、上垟、第二房、锄头湾、谷甫村、大丘、库坪村等。公示期限为2018年7月6日起十个工作日。
7公众意见反馈的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的方式对项目反馈意见,电话号码: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电话:0578-2217021
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工 电话:0578-2359270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联系人:邵工 电话:0571-86827252
发布单位: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