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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请排污登记单位及时办理延续登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3-14 11:22 访问次数:

丽水市各排污登记单位:

我市排污单位从2020年起开展排污登记,办理后有效期为5年,部分排污单位的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将于2025年内届满,请各排污登记单位查看排污登记有效期,在期满前20日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延续登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延续登记步骤

1、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络地址:https://permit.mee.gov.cn),点击“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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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进入平台业务办理界面。若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当地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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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排污登记”,选择“登记延续”操作,点击右上角“登记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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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实原登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完善。

①首先核对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②根据系统提示,核对和完善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是否填报完整、准确。

③留意新增加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表,以及工业噪声信息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第3至99类的排污单位,排污登记延续或变更时应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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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操作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将自动生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请排污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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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报注意事项

延续登记时,应认真核实基本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口数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记载是否准确,如实填报延续登记内容,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其他注意事项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因项目变动达到申领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排污登记不收费!

排污登记操作简单,各排污单位应从电脑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s://permit.mee.gov.cn/cas/login)进行登记,办理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非官方入口,如微信小程序等均为虚假信息。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地分局从未委托任何服务机构开展排污登记有偿代办服务,各企业谨防上当受骗。丽水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均会为企业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联系方式见文末。

三、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排污登记单位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运营,应于有效期满前二十日内进行延续登记。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排污单位

及时办理排污登记延续

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秩序

咨询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 0578-2090488

莲都分局 0578-2026260

龙泉分局 0578-7760579

青田分局 0578-6022876

云和分局 0578-5526793

庆元分局 0578-6050299

缙云分局 0578-3135800

遂昌分局 0578-8529709

松阳分局 0578-8809508

景宁分局 0578-5622812

开发区分局 0578-26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