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关于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3-2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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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准时间 | 批复文号 | 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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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638国道景宁九龙至 红星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2025.3.25 | 丽环建〔2025〕3号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638国道景宁九龙至红星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