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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程序及流程图公示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5-29 10:22 访问次数:72


行政强制程序及流程图公示

 

一、一般程序

    1. 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 采取强制措施。

    6.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二、查封、扣押程序

    1.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1)防止证据损毁的;

2)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2. 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3)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主体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 实施查封、扣押。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但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6. 制作现场笔录

    7. 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8. 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 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1)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2)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

三、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

    1. 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其它技术鉴定的,明确告知当事人。

    4.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退还当事人。

    6.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8.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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