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7-1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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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将丽水市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中的《丽水市地下水环境管理办法》调整为《丽水市中心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doc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整目录
项目名称 | 承办单位 | 决策程序 | 决策依据 | 计划完成 时间 | 调整说明 |
丽水市中心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2.《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完善声环境功能区管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制修订情况,及时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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