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水市2025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 ||||||||||||||||||||||||||||||||||||||||||||||||||||||||||||||||||||||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15 10:31 浏览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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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引导本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浙环发〔2021〕17号)等文件要求,现发布丽水市2025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及处置情况 根据最新环统数据,2024年全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量约17.12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17.01万吨(含利用处置往年贮存量0.22万吨),其中自行利用处置6.55万吨,委托利用处置10.46万吨。 全市共产生29大类危险废物,其中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种类依次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4废酸、HW18焚烧处置残渣和HW11精(蒸)馏残渣,分别占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26.97%、19.07%、17.99%、14.12%、5.56%,合计占比约83.7%。 2024年,本市实际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6.55万吨,处置的危险废物主要种类为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4废酸、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3含锌废物。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分析 2024年,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计40家,其中利用处置类单位12家、收集类单位14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9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豁免单位4家(生活垃圾填埋场)和铝灰豁免单位1家。 (一)利用处置能力情况 2024年全市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约28.61万吨/年,包括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1.79万吨/年(含医疗废物0.652万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0.70万吨/年,综合利用能力26.12万吨/年。2024年实际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约8.02万吨。 HW08废矿物油收集经营单位8家,收集经营能力1.74万吨/年,2024年实际收运约0.05万吨。 HW31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6家,收集经营能力5.08万吨/年,2024年实际收运约0.15万吨。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9家,总收运能力7.85万吨/年,2024年实际收运约0.57万吨,我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名单详见表1。 表1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名单
(二)产废类别分析 2024年全市危险废物单类产生量排名前5的危险废物: HW17表面处理废物产生量4.6169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金属表面酸(碱)洗等表面处理工艺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其中委托利用处置4.0496万吨,部分由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我市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HW17类利用处置能力17.4万吨/年,利用处置能力充裕。 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产生量3.2646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无机氰化物废物,全部由企业自行利用处置。 HW34废酸产生量3.0793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废酸,其中企业自行利用处置1.9480万吨,部分委托企业利用处置。 HW18焚烧处置残渣产生量2.4177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主要通过委托外市企业综合利用和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豁免填埋处置。 HW11精(蒸)馏残渣产生量0.9523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精馏残渣,主要通过委托焚烧处置。我市经营单位HW11类焚烧处置能力1.14万吨/年,与产废量基本平衡。 总体而言,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裕,但也呈现类别分布不均衡的状况,表面处理废物等部分类别的利用处置单位平均负荷率偏低,焚烧处置残渣、精(蒸)馏残渣等部分危废类别综合利用能力不足,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与小微危废收运单位收运率偏低,综合利用产业链精深加工水平有待提高。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议 结合上述现状,为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补强短板弱项,建议社会资本投资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集中利用处置类 1.鼓励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精(蒸)馏残渣等利用能力有缺口的综合利用项目。 2.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通过提标改造、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延伸精深加工产业链,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示范性企业。 3.慎重投资新建产能充足的相关危险废物(如表面处理废物、铝灰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桶等)综合利用项目。 4.慎重投资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资源化利用项目。 5.慎重投资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填埋处置项目。 (二)收集贮存转运类 1.鼓励现有危险废物收运单位加大与相关综合利用处置单位联营力度,健全完善收运网络,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推动产废单位提升管理水平。 2.慎重投资新建废矿物油收集、废铅蓄电池收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运项目。 (三)自行利用处置类 1.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自行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设施,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2.鼓励已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结合实际需要开展提升改造,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和产品附加值,实现降本增效。 (四)“点对点”利用类 1.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产处企业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过程应严格满足《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浙环发〔2024〕4号)要求。 以上内容供参考,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