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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     发布时间: 2008-11-20 11:49:5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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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处室

综合管理处

垂直层级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横向层级

单独审批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经分局或支队审核并签署意见)

2、许可条件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返还原件)。相关材料包括:(1)运输工具 ;(2)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验收证明 ;(3)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4)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受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办理流程

见附件一

咨询电话

227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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