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处室
综合管理处
垂直层级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横向层级
单独审批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条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经分局或支队审核并签署意见);
2、许可条件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返还原件)。相关材料包括:(1)运输工具 ;(2)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验收证明 ;(3)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4)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受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办理流程
见附件一
咨询电话
2274061